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胶州市南关宝超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赵家小庄村前。
经营者:刘宝超。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南关宝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5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刘宝超的银行存款10583元,其中1052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5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