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272号原告:深圳市非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联工业区4号5层、4层、3层。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艾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第一农场四作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非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艾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非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非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非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非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