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0263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志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