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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82民初1026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邱志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0263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志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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