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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庞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民初14924号
案件名称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庞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庞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4924号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庞根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庞华,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第997983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自然感觉”、第XXXXXXXX号“申宝”注册商标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第997983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自然感觉”、第XXXXXXXX号“申宝”注册商标。

被告庞华系原告的股东及监事,掌握原告放置公章保险柜的钥匙。

被告在原告及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原告公章,将上述商标无偿转入自己名下。

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返还商标,但其拒不归还。

被告未经原告股东会同意,擅自将上述商标转至其名下,严重侵害原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给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应属无效。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庞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对公民提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自2016年1月起即长期在浙江省东阳市经商居住至今,并办理当地居住证,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被告提交的居住证、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流动人员登记表,反映本案被告长期居住于浙江省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系其经常居住地。

据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庞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庞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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