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998号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鸿达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村锦程路2056号1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叶达惠。
×××930经营者叶达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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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叶达惠。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鸿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