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祀琴,女,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怡家百货商店、高祀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鲁0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825元。
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
经传统查控,查明胶州市怡家百货商店已经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再经营。
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证券、车辆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