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99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裕盛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农贸市场59号铺。
经营者陈胡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