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青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471号
案件名称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青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青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71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重庆青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航。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的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被告重庆青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于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乐的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名称为“滑行车(100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名称为“滑行车(100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ZLXXXXXXXXXXXX.X,申请日2016年12月9日,授权公告日2017年7月4日。

原告发现被告青于蓝公司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手机APP上开设了名称为“镜花的水月”网店,该网店销售了侵害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进行了证据保全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青于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青于蓝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乐的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寻梦公司住所地虽位于上海市但其与本案事实无法律关系,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乐的公司诉称,被告青于蓝公司开设的拼多多网店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寻梦公司为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

鉴于被告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乐的公司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青于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青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重庆青于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