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61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30P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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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天乐美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一区十五巷8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陈浩璇。
×××A8L经营者陈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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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陈浩璇。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天乐美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