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6民初21147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侨足乐美容美体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五里2号楼1-2层商业4-03。
投资人:李建祥。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控股公司)与被告北京富侨足乐美容美体中心(以下简称富侨足乐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