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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勇与山东科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3民初5341号
案件名称肖勇与山东科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勇;山东科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3民初5341号 原告:肖勇,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山东科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伊新业,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肖勇与被告山东科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科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专利纠纷案件,不属于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就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本案系因专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将涉及专利代理合同的民事纠纷统一归入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利合同纠纷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中“同意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之规定,本案系发生在济宁市的专利纠纷案件,故按上述管辖的规定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科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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