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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975号
案件名称XU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2XU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XU公司。

住所地:澳大利亚联邦维多利亚3122赫梭,佰伍德大道243号。

法定代表人:格克汗·图尔古特,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璟,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2XU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56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XU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读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

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1008类上的注册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且其权利人未提交1004类医用手套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本案应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

(三)与诉争商标相近的X图形商标存在大量共存,诉争商标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四)诉争商标在全球有广泛的注册使用。

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商评字[2017]第151015号《关于第194208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引证商标一第12895252号欣西娅CYNTHIAX商标于2019年3月13日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类别上被撤销,并于2019年6月27日于第165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予以公告。

另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虽然引证商标一已经由于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均以“X”为基本要素构成,“X”的线条均为重叠构造,且字体较大,构成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区别并不明显,构成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

医用注射针筒;

泌尿科器械及器具;

医疗器械和仪器;

阴道冲洗器、医用手套商品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矫形用物品;

紧身腹围;

外科用弹力袜;

医用紧身胸衣;

矫形鞋;

矫形用关节绷带;

术后压力衣;

矫形用膝绷带;

压力衣;

矫形带;

拘束衣;

静脉曲张用长袜;

吊带(支撑绷带);

医用手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属于医疗领域,从公众利益出发,对于此类商品,应当充分保障相关公众在选择时不会由于商标近似而导致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并不是本案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

至于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和诉争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使用情况,并不能当然的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2XU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2XU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XU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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