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84号原告:北京水雾塘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北大街21号院1幢2单元506。
法定代表人:张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吉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49号小区和畅西三路26号知本领寓A、B栋2单元6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于春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北京水雾塘科贸有限公司(简称水雾塘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吉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水雾塘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水雾塘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水雾塘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北京水雾塘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