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020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093933298C。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胜弘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朝北处村125号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9P5B0N。
经营者:李传排,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港胜弘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