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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化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303刑初125号
案件名称赵化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赵化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30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化亮,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哈尔滨市帝王台球厅经营者,群众,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同年5月25日被解回,羁押至秦皇岛市看守所,同年6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頔,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壮,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检刑诉〔201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化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化亮与辩护人王頔、何壮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害人秦皇岛××台球桌厂的诉讼代理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黑龙江省五常市森林台球厅经营者王某2向被告人赵化亮订购16张乔氏银腿台球桌和5张乔氏金腿台球桌,赵化亮遂在河北省霸州市××镇订购台球桌框架、大理石板、台呢、滑道、袋口等台球桌配件后,组装成21张台球桌,并将购买的假冒乔氏标牌和其制作的“JOY147.com”、“CCTV75中式八球国际大师指定用台”不干胶字体黏贴到上述台球桌上。

2018年11月,被告人赵化亮将21张假冒乔氏台球桌销售给王某2,销售金额为158530元。

经秦皇岛乔氏台球桌厂鉴定,上述台球桌均系假冒。

被告人赵化亮于2019年5月21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假冒乔氏台球桌21张及假冒乔氏标牌40个;

2,书证:被告人赵化亮的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2、朱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化亮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乔氏台球桌厂出具的鉴定报告;

7.辨认笔录:被告人赵化亮、证人王某2、朱某依法所做的辨认笔录;

8.现场勘查笔录:黑龙江省五常市森林台球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化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化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化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化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赵化亮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頔、何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量刑部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尚好;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动坦白,且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三、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且积极退赃,将自己的非法所得及时上缴。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院酌情考量案件情况,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人员及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黑龙江省五常市森林台球厅经营者王某2向被告人赵化亮订购16张乔氏银腿台球桌和5张乔氏金腿台球桌,赵化亮遂在河北省霸州市××镇订购台球桌框架、大理石板、台呢、滑道、袋口等台球桌配件后,组装成21张台球桌,并将购买的假冒乔氏标牌和其制作的“JOY147.com”、“CCTV75中式八球国际大师指定用台”不干胶字体黏贴到上述台球桌上。

2018年11月,被告人赵化亮将21张假冒乔氏台球桌销售给王某2,销售金额为158530元。

经秦皇岛乔氏台球桌厂鉴定,上述台球桌均系假冒。

被告人赵化亮于2019年5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假冒乔氏台球桌、随案移送清单,与之相佐证的书证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王某2购买的16张假冒乔氏银腿台球桌及5张假冒乔氏金腿台球桌已被依法扣押、保存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森林球馆台球厅。

赵化亮购买的四十个假冒乔氏台球桌标牌已随案移送。

2、案件来源、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厂家工作人员王某1报案,赵化亮系被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赵化亮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4、出所登记表,证实:赵化亮于2019年5月21日至25日被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5、朱某的手机微信照片,证实:朱某向赵化亮微信转账1800元、向赵化亮妻子张某微信转账15900元。

6、王某2的手机微信照片,证实:王某2给张某微信转账1万元。

7、货品发货单,证实:赵化亮从仟瑞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购买八片无影灯24套。

8、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森林台球厅的经营者。

2018年10月份其在哈尔滨“帝王台球厅”找到赵化亮,预订了16张高仿乔氏银腿台球桌和5张高仿乔氏金腿台球桌,每张台球桌1万元,包括主体1套、袋口6个、桌球1套、台呢1套、球杆6把、桌灯1套、滑道1套。

大约过了一周,赵化亮来到森林台球厅看场地,王某2向其支付3万元定金。

11月10多号,赵化亮带了二个安装工安装好台球桌,王某2在台球厅楼下的健身房向赵化亮支付了15万现金。

赵化亮告诉其购买的是高仿乔氏台球桌,球桌上的乔氏标牌和印有中式八球国际大师赛指定用台的标志是赵化亮装好的。

王某2共支付赵化亮19万元台球桌款,包括3万元定金、15万现金、1万微信转账,包含了21张台球桌及台球、桌灯、每桌6把球杆的钱。

后来王某2又买了70把球杆,其将球杆钱和2台麻将机钱共计17700元通过朱某微信转给赵化亮及其妻子。

王某2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赵化亮即为向其销售21张高仿乔氏台球桌的男子。

9、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王某2的朋友,在森林台球厅帮忙干活。

朱某帮王某2向赵化亮、张某二人转款三次,共转账17700元。

王某2付给赵化亮15万现金时,朱某也在现场帮忙点钱,并且录像。

朱某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赵化亮即是向王某2销售21张高仿乔氏台球桌的男子。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系赵化亮的妻子。

赵化亮在哈尔滨市经营一家帝王台球厅及销售台球桌配件,张某帮忙看台球厅并收打球费用。

张某知道赵化亮卖给五常市森林台球厅台球桌,并在2018年底帮其向森林台球厅要过钱。

1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3系仟瑞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者。

2018年11月赵化亮在其公司购买了24套仟瑞祥牌台球桌用八片无影灯,每套550元,一共支付13200元。

12、邢小龙所作的证言,证实:邢小龙系贺明台球用品商店经营者。

2018年12月赵化亮在其商店购买21套雅乐美牌台球和21套无品牌台球桌滑道,台球510元一套、滑道320元一套,共计17430元。

13、王某1的陈述,证实:其系秦皇岛乔氏台球桌厂负责打击假冒乔氏台球桌的员工,该厂主要进行“中式八球”台球桌的制造和销售,大约于2010年注册乔氏商标,该厂只做直销,没有经销商,该厂员工发现黑龙江省五常市森林球馆台球厅有假冒乔氏台球桌。

14、被告人赵化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0月的一天,五常市森林台球厅经营者到帝王台球厅找到赵化亮,说想开台球厅、买台球桌,双方协商好高仿乔氏台球桌1万元一张,对方订了21张,其中16张银腿仿乔氏、5张金腿仿乔氏。

过了十天左右赵化亮到森林台球厅量了房间大小和台球桌摆放,对方支付3万元定金。

之后四、五天,赵化亮到霸州市胜芳镇找到叫“小何”的男子,订购了21张台球桌框架及大理石板,共支付71400元。

其记不清“小河”的微信号了;

从叫“大头”的男子手中购买了50个假冒乔氏台球桌标牌和126个假冒乔氏台球桌袋口,共支付8560元。

其不知道“大头”的姓名,之前留有“大头”的电话,但没记住,其自己的电话卡是在网上购买的,163开头的,后面的号码忘记了,那部电话丢了;

从贺明台球用品商店邢小龙处购买21套台球和滑道,其中滑道支付6720元;

从王娟处购买21套乐其四星牌台呢和奥克牌球杆,其中台呢支付8400元;

从王某3处购买24套无影灯。

2018年11月左右,赵化亮将假冒乔氏台球桌从哈尔滨雇车拉到森林台球厅,对方验完货后支付其15万元现金,余款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给赵化亮及其妻子。

赵化亮卖的假冒乔氏台球桌上印有中式八球等字样是其用电脑制作完字体用不干胶粘贴上去的。

50个假冒乔氏标牌用了42个。

指认黑龙江省五常市××街的森林球馆即是其销售假冒乔氏台球桌的地点,经指认其销售了16张银腿假冒乔氏台球桌和5张金腿假冒乔氏台球桌。

1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黑龙江省五常市森林台球厅内有银腿乔氏台球桌16张、金腿乔氏台球桌5张,经乔氏台球桌厂专业人员鉴定,均为假冒乔氏台球桌。

16、假乔氏球桌鉴定报告,证实:乔氏台球桌厂对森林球馆内5张Q8台球桌、16张Q7台球桌分别进行鉴定,经鉴定该球房使用的21张台球桌是使用乔氏商标的假冒球桌。

后附球桌鉴定资质证明及乔氏商标注册证、乔氏台球桌厂营业执照等书证。

17、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执,证实: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6345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客观真实,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

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足以证实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化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秦皇岛××台球桌厂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化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台呢、滑道附着于台球桌,是台球桌的必要组成部分,台呢、滑道与台球桌的销售金额应作为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为158530元,违法所得为634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可宣告缓刑。

但公诉机关建议的罚金数额不当,应予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化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赵化亮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四百五十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商标标牌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森林球馆台球厅的十六张假冒乔氏银腿台球桌及五张假冒乔氏金腿台球桌,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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