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10-714号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路*************。
法定代表人:詹爱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楠楠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陈银森,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楠楠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ZL**************、ZL**************、ZL**************、ZL**************)五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五案中各案受理费均为50元,减半收取后各案均为25元(合计125元),由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