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398号原告: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9号楼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昌,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琳,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86号901之自编903。
法定代表人:罗虹,运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霞,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霞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就争议事宜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