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3968号之一 被执行人:岑娇梅,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岑娇梅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5刑初222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岑娇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委托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E×××××、粤E×××××号小型汽车,因车辆去向不明而未能处理。
另外,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73号丽雅苑(28座)聚枫轩10C房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73号丽雅苑27-29、41-43座首层5号汽车位,因上述不动产价值与本案标的相差较大,故本案暂不宜处理。
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052.56元,该款已退作罚金。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