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910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多又好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号附23.24号。
经营者:廖绍伟,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多又好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