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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侯区何久德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07民初913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侯区何久德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侯区何久德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913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何久德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街道万寿桥社区一组。

经营者:何小红,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何久德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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