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9808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倩,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庆亮,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