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75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粤山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经济开发区粤山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内(办公室)F1(住所申报)(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联信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以西横江村村口(佛山市志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房3)。
法定代表人:黎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腾信达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F5)之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皮某1。
原告佛山市三水粤山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联信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腾信达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一种晾板生产线”、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19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三水粤山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第四项“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15000元”合并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其余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同日,原告佛山市三水粤山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粤山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佛山市三水粤山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粤山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佛山市三水粤山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