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863号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Y。
法定代表人:丁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迪福优特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泉安中路599号东岩苑3栋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N。
法定代表人:董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雄,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迪福优特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8日以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