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106号申请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住所地荷兰代尔夫特城奥洛夫帕尔姆街1号,2616LN。
法定代表人:安娜.玛丽亚.海格(AnnaMariaHagg),该公司授权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半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中央公园2号千玺广场1号楼3203号。
法定代表人:徐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吕鹏飞,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吕潇婷,几又宜家热狗万达金街店经营者。
申请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与被申请人河南半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吕鹏飞、吕潇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半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吕鹏飞、吕潇婷各类型账户资金共计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河南半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的等值财产,包括其名下房产等,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半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吕鹏飞、吕潇婷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河南半亩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吕鹏飞、吕潇婷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