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948号之一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南角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乔炳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华润公司诉称:一、涉案商标的基本情况(一)商标注册人及被许可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华润公司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华润集团字号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2018年10月,华润集团与华润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合同所列商标(包括“华润万象城”系列商标等)授予华润公司普通许可使用(含分许可);
同时,对有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华润集团授权华润公司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
2018年9月,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与华润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合同所列商标(包括“万象城”系列商标等)授予华润公司普通许可使用(含分许可);
同时,对于有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授权华润公司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
华润集团旗下地产业务旗舰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是中国内地最具实力的综合型地产发展商之一,其开发的房地产遍布全国。
自2004年起,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在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一直排名前十,2017年在中国房地产行业中排名第7位。
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润)隶属于华润置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物业管理等,2010年曾荣获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颁发的“广厦奖”,2015年被深圳广播电视电影集团、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深圳市烹饪协会评为“最具影响力商圈深圳华润万象城”,被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评为“功勋购物中心深圳华润万象城”。
(二)“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華潤萬象城”“themixc”“mixc”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华润集团及深圳华润先后注册的“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華潤萬象城”“themixc”“mixc”等商标,极具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长期的使用、广泛宣传和经营积累,在中国大陆、香港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了广泛的知名程度并享有极高的声誉。
(三)“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驰名商标认定2014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认定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商评驰字〔2014〕98号)中认定深圳华润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万象城”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8206062号“艺丰万象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5〕0000024910号)认定,在2010年4月14日之前,“万象城”商标已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构成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为明确被告自始侵犯“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商标的事实,请求法院在本案中对“在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前,‘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商标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三项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定。
(四)华润万象城项目概况万象城是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高品质购物中心。
截止2018年年底,华润置地共实现综合收益港币1211.9亿元,在营投资物业总建筑面积达到921万平方米,其中,已开业万象城/万象天地23个,五彩城/万象汇12个,规模位于行业前列(数据来源:华润置地官网“华润置地发布二零一八年度业绩报告”)。
2002年,第一座万象城在深圳落成,2004年正式开业,并一跃成为中国最具示范效应的购物中心,是中国购物中心行业的领跑者。
经过近17年的经营发展和不断扩张,万象城已分布在深圳、杭州、沈阳、成都、南宁、郑州、重庆、无锡、合肥、青岛、上海、泰州、赣州、西安、温州、南通、太原、济南、厦门、柳州、石家庄、汕头、福州、宁波等二十余座城市。
自营运以来,万象城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华润万象城荣获2004年度深圳地产最具影响力商业物业,2005、2006年度中国最具时尚引导力商业企业,2010年度“广厦奖”,2010年度中国购物中心二十年风云榜·中国购物中心产业功勋奖,2015年度最具影响力商圈;
杭州万象城荣获2009年“年度金地标奖”;
沈阳万象城荣获2010-2011年度“广厦奖”;
无锡万象城荣获2014年“高端品质奖、新地标奖”;
成都华润万象城荣获2013-2014年度“广厦奖”;
青岛华润中心万象城荣获2015-2016年度“广厦奖”等。
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万象城”“THEMIXCCITY”等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中太·万象城”,并在商品房开发和销售活动中,包括项目现场、营销中心、销售资料等,大量使用“万象城”“THEMIXCCITY”“万象城+themixc”标识,误导社会公众,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虽然被告的侵权行为开始时间早于“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商标的注册时间,但是该商标早在被告的侵权行为开始之前已经驰名,因此,为明确被告的侵权事实,本案确有必要认定“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已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依法予以保护。
不仅如此,被告使用的“中太·万象城”“万象城”“THEMIXCCITY”标识,与原告的“themixc”“華潤萬象城”“themixc萬象城”属于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社会公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未注册驰名商标权。
尤其是,“mixc”是深圳华润专门为“万象城”设计的英文名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辨识度,且经过持续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与“万象城”形成了对应关系,被告同时使用“万象城”和“THEMIXCCITY”,明显是恶意傍名牌、搭便车,严重违背诚实信用。
同时,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万象城”作为不动产项目和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特有名称在房地产领域早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在被告与华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在房地产经营中突出使用“万象城”,引人误解为该项目与华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存在某种投资、管理等关联关系,该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制止。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驰名商标,以及“themixc”“mixc”“華潤萬象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房地产开发、销售、推广、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一切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上述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建筑名称中使用“万象城”文字,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其建筑名称,且变更后的建筑名称中不得包含与“万象城”、“華潤萬象城”、“萬象城+themixc”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三、被告连续七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大河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12万元,共计312万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南省安阳市,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恳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为明确被告的侵权事实,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在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前,“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商标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三项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故本案属于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
被告中太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本院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中太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