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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永隆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江西维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知民初19号
案件名称龙海市永隆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江西维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海市永隆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江西维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19号 申请人:龙海市永隆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角美镇。

法定代表人:陈跃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维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龙海市永隆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西维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海市永隆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江西维力科技有限公司内的涉嫌侵犯申请人ZL20xxxx.0“一种泡沫塑料模具”发明专利的模具以查封、扣押、拍照或拍摄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龙海市永隆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1227800390075610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龙海市永隆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西维力科技有限公司内的涉嫌侵犯申请人ZL20xxxx.0“一种泡沫塑料模具”发明专利的模具以查封、扣押、拍照或拍摄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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