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骏成路**。
法定代表人:福布斯·I.J.·亚历山大(ForbesI.J.Alexander)。
上诉人(原审被告):所乐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div> 法定代表人:盖·塞拉(GuySella)。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所乐机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瑞和路**自编号**3A03> 法定代表人:罗恩·法耶尔(RonenFaier)。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普公司)、所乐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乐上海公司)、广州所乐机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所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5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捷普公司上诉称:首先,捷普公司和广州所乐公司均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以捷普公司和广州所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是错误的。
华为公司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捷普公司、广州所乐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其次,华为公司无证据证明所乐上海公司实施了任何侵权行为,且广州也并非所乐上海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无法基于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建立管辖权。
再次,本案不存在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华为公司的起诉。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华为公司的起诉。
所乐上海公司上诉称:首先,捷普公司和广州所乐公司均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以捷普公司和广州所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是错误的。
华为公司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捷普公司、广州所乐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其次,华为公司无证据证明所乐上海公司实施了任何侵权行为,且广州也并非所乐上海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无法基于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建立管辖权。
再次,本案不存在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华为公司的起诉。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华为公司的起诉。
广州所乐公司上诉称:首先,捷普公司和广州所乐公司均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以捷普公司和广州所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是错误的。
华为公司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捷普公司、广州所乐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其次,华为公司无证据证明所乐上海公司实施了任何侵权行为,且广州也并非所乐上海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无法基于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建立管辖权。
再次,本案不存在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华为公司的起诉。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华为公司的起诉。
华为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华为公司起诉主张捷普公司、所乐上海公司、广州所乐公司实施了侵害华为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610081025.4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而言,华为公司起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捷普公司生产,所乐上海公司实施了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广州所乐公司实施了使用行为。
华为公司起诉提供的初步证据可以反映出其诉称的上述行为分别指向捷普公司、所乐上海公司、广州所乐公司,有明确的被告,华为公司已完成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初步举证,可以根据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至于捷普公司、所乐上海公司和广州所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是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应待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
本案中,捷普公司、广州所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即原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捷普公司、所乐上海公司与广州所乐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8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 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所乐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所乐机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被告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所乐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所乐机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专利发明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原告已经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的情况下,可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于被告实施的相关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问题不作审查,应待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