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43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楼**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新艺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关子社区**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54MJP568469J。
法定代表人:颜虹,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兵,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新艺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