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知民初5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嘉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浚县屯子镇百臣购物广场,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屯子镇屯子村219省道旁。
经营者:潘建林。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屯子镇百臣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