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9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奥德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郑和路中宝广场**>法定代表人:郝倩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奥德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9月6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