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419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煜麟。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与被告倪煜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
森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倪煜麟:1、立即停止侵犯森科公司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森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森科公司是著名产品设计公司,旗下生动活泼的小黄鸭形象广泛地在生活及办公用品、服饰包包、餐饮游乐服务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上使用。
森科公司是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和睡衣、上衣、T恤杉、童装等,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
同时,森科公司是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和睡衣、上衣、T恤杉、童装等,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
森科公司发现倪煜麟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小俊家童装2店(会员名:猪爸爸kids)”淘宝网店销售侵害森科公司商标权的服装,2019年4月28日,森科公司申请对涉案商品进行公证购买以保全证据,同年5月21日,森科公司委托律师向倪煜麟签发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的律师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倪煜麟儿子倪斌向本院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信息证明、火化证等材料显示,倪煜麟于2019年6月28日因病过世,2019年7月2日火化,2019年8月1日注销户口。
即在森科公司起诉之前,倪煜麟已经死亡,已不存在适格的诉讼主体。
因此,森科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