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1号 原告:玉环县红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龙溪镇阀门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曾维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区伟虹水暖门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市场XX号楼XX层XX、XX、XX。
经营者:王秀锦,女,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XX城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忠颖,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环县红日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伟虹水暖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玉环县红日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环县红日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红日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玉环县红日阀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