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21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旺湘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尾西村**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6BTNXG。
经营者:曾建湘,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旺湘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