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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旺湘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3214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旺湘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旺湘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21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旺湘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尾西村**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6BTNXG。

经营者:曾建湘,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旺湘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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