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6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林剑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摩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5> 法定代表人:马洪伟。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摩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20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