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知民初684号 原告: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民祥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吉,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扒齿港镇绳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靳良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吉,被告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专利产品;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25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3年3月27日获得授权,并至今有效。
案外人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原告专利许可的情况下,持续生产和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被告从案外人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侵权专利产品。
2017年11月2日,原告将案外人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案外人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专利侵权责任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给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从案外人处购买的侵权产品,但被告不予理睬,并一直使用。
为维护原告的专利权,现向贵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使用的侵权责任。
被告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其不知道对原告造成了侵权,承诺以后不再使用侵权商品。
原告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营业执照企业变更情况查询记录,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3发明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
证据4专利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原告的涉案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证据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自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的产品被生效判决确认为侵害原告的专利权;
证据6合同书,证明被告从案外人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专利侵权产品;
证据7律师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
被告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淄博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专利号ZL20101029××××.2)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7日。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1)主轴和立面旋转抓取机构,底座(1)上设有电机(5)和轴承座(7),电机(5)通过传动装置与主轴连接,主轴交撑在轴承座(7)上,主轴的前端固定立面旋转抓取机构:所述的立面旋转抓取机构包括旋转架(10)和气爪(12),主轴为空心主轴(8),空心主轴(8)的前端固定旋转架(10),旋转架(10)纵向设置,旋转架(10)上安装气爪(12)和电磁阀集成座(19),空心主轴(8)后端设置旋转接头(6),空心主轴(8)上开有出气孔,出气孔通过气路连接电磁阀集成座(19),电磁阀集成座(19)上的电磁阀(20)通过气路连接气爪通气接头(11),空心主轴(8)上还套有控制电磁阀(20)的导电滑环(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其特征在于:电磁间(20)与气爪通气接头(11)的气路上安装节流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转契(10)上固定气缸(18),气缸(18)的气缸杆(17)顶端固定气爪连接板(16),气爪连接板(16)与气爪(12)固定连接,气缸(18)通过气路与电磁阀(20)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其特征在于:气爪(12)的两爪指(15)上均安装抓取夹板,抓取夹板包括夹板体(13)和固定在夹板体(13)上斜向下微张的塑料防护板(14),两抓取夹板相对设置且呈八字型,夹板体(13)的夹持部位有胶层。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型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应(1)上固定有电机座,底座(1)上开有螺栓孔,电机座(4)上开有条孔(2),锁定螺栓(3)穿过条孔(2)和螺栓孔将电机座(4)固定在底座(1)上,电机座上固定电机(5)。
2018年12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称为“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发明专利权(ZL20101029××××.2)。
2017年9月7日,被告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同案外人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案外人处购得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2018年12月29日,原告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涉案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专利号ZL20101029××××.2)发明专利,专利权在有效期内,故原告依法享有“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原告明确发出停止使用涉案侵犯专利权产品的律师函后,仍继续使用该产品,其行为侵犯原告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应立即停止侵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ZL20101029××××.2“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