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苏1191刑更1号 罪犯洪爱国,彩宏防伪商标有限公司经营者。
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苏119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罪犯洪爱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刑终10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对罪犯洪爱国的判决,该判决于2019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洪爱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洪爱国于2019年7月8日在浙江省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生育一子,现处于哺乳期,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罪犯洪爱国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7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