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64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河,北京盈科(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花岗区钱黔五金电动工具商行。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7W。
经营者:钱荣玲。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红花岗区钱黔五金电动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被告红花岗区钱黔五金电动工具商行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多交的1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