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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水碾河分公司、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273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水碾河分公司、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水碾河分公司;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禾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273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迪意,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凇,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水碾河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26号负一层B120。

负责人:桑海欧。

被告: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中国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成都国际铁路港现代物流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毅。

被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侯毅。

被告:上海禾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红燕。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水碾河分公司、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禾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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