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273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迪意,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凇,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水碾河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26号负一层B120。
负责人:桑海欧。
被告: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中国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成都国际铁路港现代物流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毅。
被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侯毅。
被告:上海禾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红燕。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水碾河分公司、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禾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