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66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汶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川区吴学明食品经营店,经营场所: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江居四面山街上。
经营者:吴学明。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汇川区吴学明食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