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86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宏源工具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43号,注册号500225600242784。
经营者:肖元贵,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宏源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