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5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吉吉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129号-2。
经营者:沈鸿宾,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沈鸿宾,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区吉吉电子产品经营部、沈鸿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