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62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雪凤美宜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南新村二巷13号。
被告张雪凤,女。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雪凤美宜佳便利店、张雪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10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