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02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赵春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热万家兴兴地热水暖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203号9号门。
经营者:邓艳霞,女,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成立,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热万家兴兴地热水暖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