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281号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红黄路99号B1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89628390。
法定代表人:柯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一路商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0号光谷新汇1号地块栋7层10办公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630215112。
法定代表人:王敏,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一路商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