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859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川龙坎火锅店(已注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8号1幢1楼5、6、7、8、9号。
投资人:雷雪华,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川龙坎火锅店(已注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