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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川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859号
案件名称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川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川龙坎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859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川龙坎火锅店(已注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8号1幢1楼5、6、7、8、9号。

投资人:雷雪华,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川龙坎火锅店(已注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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