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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6民初52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新昌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525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阳光路112-114号。

法定代表人:胡震国。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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