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南市王台本俊生产资料门市部,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王台路122号。
经营者:王本俊。
被执行人:王本俊,男,1964年8月7日出生,住胶南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457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人民币7457元、执行费50元转账至本院。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