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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南市王台本俊生产资料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35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南市王台本俊生产资料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南市王台本俊生产资料门市部;王本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南市王台本俊生产资料门市部,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王台路122号。

经营者:王本俊。

被执行人:王本俊,男,1964年8月7日出生,住胶南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457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人民币7457元、执行费50元转账至本院。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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