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5703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经刚,住所地:临沂,店招“金俐日化”。
经营者:王经刚。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经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