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29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超越好人缘超市,经营场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商业街19号(CNX)。
投资人:方菊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书杰,该超市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38号(开元房产商住楼C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成林。
被告:江苏双沟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该厂副总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超越好人缘超市、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