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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城南新区超越好人缘超市、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民初295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城南新区超越好人缘超市、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超越好人缘超市;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29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超越好人缘超市,经营场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商业街19号(CNX)。

投资人:方菊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书杰,该超市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38号(开元房产商住楼C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成林。

被告:江苏双沟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该厂副总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超越好人缘超市、盐城市林晨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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