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1366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市场齐航文具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三站市场(前进路9号-6A154)。
经营者:钟军华。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市场齐航文具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网上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